《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这些条件包括:
1.居住拥挤且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2.因结婚等原因需要建新房分户;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房,如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4.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以及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以及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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