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判过拘役不一定构成累犯。
1.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
2.前后所犯之罪均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算累犯。
因此,仅被判过拘役并不构成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为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其构成条件如下: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罪犯。这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
3.而对于普通累犯,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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