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这一规定明确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即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有权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超过这一期限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区别,存在不同的理解。
1.变更诉求包含了增加诉求;
2.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1.在处理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遵循一案一由的诉讼要求。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能在一次诉讼中行使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对于狭义的增加诉讼请求,即在原诉讼请求权下具体的一项或几项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负增加)诉讼请求,应与原诉一并审理。
4.但如果原告在原诉请求权之外增加另外的具体诉讼请求,即违背了一案一由的原则,应引导其另案起诉。
5.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如果原诉求数额过低或计算错误,申请变更的,应予以准许。但对于改变原诉请求权的变更诉求,则不应准许。这些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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