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活动中,如果承揽人受伤,定作人通常不直接承担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任主要由承揽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承担。然而,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那么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原则。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负有多项义务。
1.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这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应当合理使用材料,无论是自己提供还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都应按照约定选用并接受检验。
3.承揽人还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避免损失。在工作期间,承揽人还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4.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在判断承揽活动中受伤的责任归属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2.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在过错。
在承揽活动中,明确责任归属至关重要。如有法律疑问,不妨向的专业律师咨询,我们随时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