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限制,因此不能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
2.那些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除了上述提到的犯罪情形外,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情况也会导致人员失去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1.担任破产被清算的公司、企业的厂长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他们因个人责任失职导致公司破产,因此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责任的,自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因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样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除了因犯罪丧失资格外,个人责任失职也是导致人员不能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原因。
1.担任破产被清算的公司、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他们因个人责任失职导致公司破产,因此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人,他们因个人责任失职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也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总的来说,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选举、委派或聘任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你对《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还有哪些疑问?欢迎留言讨论,我们会在上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