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以下三大标准:
1.子女的实际需要:这意味着要考虑到孩子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即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等。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会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例如在生活成本较高的城市,抚养费可能会相应增加。
具体的抚养费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抚育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某些情况下,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这主要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具体来说,当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常见的情形包括:
1.随着物价上涨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
相对应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能力负担更多的责任。
2.父母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总的来说,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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