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并且双方需要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荒地使用权,都可以设定抵押。
1.房屋抵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该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房屋抵押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有效设立。
房屋抵押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三种情况:权利设定登记、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2.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
3.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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