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权决定子女的姓氏变更。
1.因为孩子的姓名是在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的,所以其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
2.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否则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通常应随父姓或母姓,但在特定情况下,他们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这些情况包括: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4.对于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他们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离婚后,孩子可以判给女方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归女方抚养。
2.如果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在离婚时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女方可以得到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
3.如果子女已经满足了八周岁的年龄要求,并且他们愿意与女方生活,那么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在离婚后,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其生活,那么可以随父方生活。
2.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这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那么这是可以允许的。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得到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如果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并且他们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这可以作为优先条件。
5.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那么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那么这是可以允许的。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姓氏变更、抚养权判决等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若您对此仍有疑问,不妨在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