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老人确实有权指定子女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1.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都有可能成为其监护人。这种指定通常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进行指定。
2.被监护人的范围通常包括未满18周岁的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老年人。
3.对于老人监护权的确立,按照相关规定,是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进行指定。
4.如果对这样的指定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确定监护人。
5.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指定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人民法院会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行为、品德等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进行择优确定。
1.指定监护是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进行的指定。
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一种延伸,仍然属于法定监护的范畴。这种指定只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3.具体来说,对于未成年人,争议可能出现在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可能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1.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某些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职责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恶化等。
2.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以向监护权力机关(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监护人。
3.监护权力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不宜继续担任监护职责的情况,会依法进行监护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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