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监护人未履行其监护职责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这一程序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若涉及到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情况,则需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对民事责任的要求和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分开处理。
1.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天然的监护人。
2.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需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批准。
3.若监护人的父母存在争议,则由近亲属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4.若上述条款中未规定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当需要变更监护关系时,需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2.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或单位,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以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都可以提出申请。
3.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也有权提出变更监护关系的申请。这些申请需经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监护职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责任,不履行将面临法律制裁。如果你或身边人遇到类似问题,不妨在上寻找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