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是其父母。
2.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担任其监护人。
3.即使父母离婚,这一监护关系并不会因此改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第二十七条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规定明确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地位,以及在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时的替代人选。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担任监护人时,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的指定顺序。
1.祖父母、外祖父母将作为首选的监护人。
2.如果他们无法或不愿意担任,则由兄、姐担任。
3.如果以上亲属都无法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但这一申请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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