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起算点通常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止算点则为实际交房日。
1.若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若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若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但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完成交付商品房的义务,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但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法院可以依法调整。
4.若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则按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逾期交房违约情况主要包括三种:
1.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未能取得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导致不能交付。这种情况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和房产开发销售的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2.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安全居住方面的验收。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因为尚未满足基本交房条件,该期间应视为开发商的逾期。
3.工程主体质量经工程质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但约定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毕。这种情况下,如果因此造成购房人拒收的,也应视为开发商的逾期。
1.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不能立即要求退房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若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付房屋,购房者才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3.因逾期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赔偿。同时,购房者还有合同解除权。
4.当开发商逾期时,经催告后起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未经催告,在一年内购房者仍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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