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委托书的有效期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是一案一委托,即从立案开始到案件结束。
2.在某些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一般一年一委托,以防止法律法规修改和政策变化导致委托权限的变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若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需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此,在委托书中应明确,即使委托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终止,委托合同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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