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中,经过二审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再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这是因为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终审程序,其判决或裁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1.刑事诉讼的二审,也称为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的程序。
2.这一过程遵循特定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3.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5.刑事诉讼的二审实行全面审理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旨在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2.该程序可以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
3.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要求,例如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4.超过2年提出申诉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会被受理,如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或者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未被受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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