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与探望权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两者只是名称上的不同。
1.它们都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产生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1.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这一权利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该法律条文也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条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产生,其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这是一种特定的身份权,与父母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这一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恢复都有明确的规定。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虽然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特有权利,但它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
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这一权利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之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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