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遗忘物的情况,如果其情节已经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那么公安机关是有权立案的。
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3.侵占罪的成立并不仅限于遗忘物,还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2.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3.侵占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这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除非被害人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处理。
侵占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情节和数额。对侵占行为有何疑问?随时为您解答,一起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