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赔偿法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和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和规定不同。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零五个月,而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起诉期限为两年。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4.对于赔偿请求人,其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工商行政诉讼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除外。
2.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述期限内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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