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公众发出的,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而非格式合同则没有这样的特点。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而非格式合同的条款则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而非格式合同的条款则是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的。
4.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而非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相对平等。
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显著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公众发出的,具有广泛的受众范围。
2.格式合同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这使得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这使得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
4.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这使得格式合同在要约方面具有不平等性。
非格式合同的条款协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1.在非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合同条款。
2.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3.协商的过程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保证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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