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在规范层面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需要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或违法行使职权,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2.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3.滥用职权罪多数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2.行为人基于报复动机、私情、私利等心理因素,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他人等。
3.而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行为人本应恪尽职守,但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虽然都是渎职行为,但在客观和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需要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准确区分,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
2.对于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才能被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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