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其资格和能力的限制上。
1.只有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担任保证人。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没有完全的代偿能力,却在保证合同中作为保证人,随后又以自己无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法律也有特殊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他们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3.还有一些特定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4.并非所有的组织都能担任保证人。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果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核准登记,他们所提供的保证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不能作为保证人,除非他们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6.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保证人。
例如,当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时,并且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在其他情况下,国家机关是不允许作为保证人的。
担保人的资格与限制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1.担保人需要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是其基本资格要求。
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如果这样的主体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特殊形态的公民,他们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3.也有一些组织和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如果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核准登记,他们所提供的保证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不能作为保证人,除非他们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在其他情况下是不允许作为保证人的。
这是为了确保国家机关的公正性和避免利益冲突。
担保方式及其效力是担保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未经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或者银行贷款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等情形出现时,保证人不得行使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4.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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