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倡导婚姻自由,但并非每个人都具备结婚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类人是不具备结婚资格的:
1.已经与第三者存在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尚未中止的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次结婚,将构成重婚罪。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即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也是不能结婚的。
3.与自己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即近亲结婚,也是不被允许的。这违反了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婚姻关系的成立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结婚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而结成的,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且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双方必须都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结婚必须是一夫一妻制,即双方都不能有其他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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