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必须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必须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3.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后履行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债务时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债务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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