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数额标准主要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强迫交易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来判定。
1.具体而言,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千元以上,或强迫交易数额超过一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千元时,即可构成强迫交易罪。
2.若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且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千元,同样可视为触犯此罪。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该条规定明确了六种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强迫三人以上交易;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是否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并涉及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等情形。
若行为符合上述描述且情节严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措施为: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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