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的效力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院查封房产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如果是预售商品房,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情况表或楼盘明细表。
(3)如果是土地,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1.法院办案人员需要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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