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当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时,这被视为重大医疗过失。
2.如果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同样构成重大医疗过失。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4.这些行为由于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1.在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2.这些条款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的操作和程序。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
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1.医疗机构应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初步判断和处理措施等。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3.如果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整改要求等。
5.对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了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处理程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上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