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医疗过失的机构主要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卫生行政部门会委托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如果希望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
这些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进行医疗鉴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时,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以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对于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学会在接收到鉴定委托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1.鉴定的流程一般包括初步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召开鉴定会议、形成鉴定结论等步骤。
2.医学会会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在鉴定过程中,医学会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鉴定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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