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加班不发加班费而提供换休的做法,需要具体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周末加班,公司可以选择提供换休而不支付加班费。
2.但对于其他时间段的加班,如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公司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不能仅通过换休来代替。
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这些情形包括: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3.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尽可能满足工作需求。
在以下情况下,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1.女员工在妊娠期时,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2.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此外,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周末加班的应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话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
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话,加班工资就要按照三倍的平时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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