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保双方在中标后及时明确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
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根据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双方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2.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第四十七条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如果中标人需要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确保接受分包的人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中标人应对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而接受分包的人则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确保了中标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同时维护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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