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2.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益保护,如: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应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对于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这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且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都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应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哺乳期女职工的产假及工资待遇,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如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应照发。
总的来说,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律上享有特定的权益保护,包括不得安排从事特定劳动、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产假及工资待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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