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1.答辩状应当记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同时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1.撰写民事诉状,其中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以及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在诉状中,需要明确写明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以及离婚原因等内容。
2.到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并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时,需要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子女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
4.立案庭审查后,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然后回家等待通知。
6.法院会安排开庭时间,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在送达被告后,法院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前往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是民事案件中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发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可能是离婚或者不离婚。
8.如果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在开庭时,如果仍无法达成调解,法院会作出判决,最终发出《民事判决书》。
9.判决结果可能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4.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5.在特定情况下,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7.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8.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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