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应明确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论是公立学校还是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如果学校一直未按照规定为新聘教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甚至提起诉讼。
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教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5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教师,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自己的社保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因此,教师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查询自己的社保信息。
2.依据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查询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委托他人查询,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如果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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