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期限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2.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间默认为六个月。
这一规定源自《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其中明确指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在特定情况下,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则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并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欺诈、胁迫事实,那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些合同。如果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保证人与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担保合同一旦签署,在债务还清之前,只要债权人不同意,担保就不能撤销。这是担保合同的基本特性,也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署就需要双方遵守其条款。
3.在担保期限内,如果担保人想要撤销担保,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担保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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