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原抚养人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2)原抚养人的行为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3)原抚养人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
(4)原抚养人将抚养权转移给他人原;
(5)抚养人侵犯子女权利等。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具体的变更条件包括:
1.原抚养人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原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3.原抚养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4.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提醒您,双方协商确定变更抚养权也是可行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