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一时效期间是固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对于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权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
房屋拆迁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同样为六个月,这也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
1.对于安置补偿诉讼这类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同样是六个月。
2.这意味着,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拆迁赔偿权益受到侵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间,即使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因此,对于房屋拆迁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权利人必须高度重视,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拆迁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而有所不同。
1.对于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诉讼时效一般从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在收到这些通知书后,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2.对于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诉讼时效期间从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对于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诉讼时效期间则从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权利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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