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合同的附加协议在双方自愿签署、无强迫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因存在认定合同有效性的瑕疵,其法律效力在一段时间内暂不确定。
2.在此期间,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可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撤销合同,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3.此类合同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合同即有效;相对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而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所签订的合同也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5.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享有撤销权。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确定合同效力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某些合同可能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
2.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进行追认。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范畴,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才可确定其效力。
4.如果相对人不追认或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则合同无效。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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