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行贿罪的过程中,关键要区分行贿行为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1.行贿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主观上必须抱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如果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并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正常的馈赠行为,而非行贿罪。
1.在判断行贿与馈赠的界限时,应主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2.如果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确实抱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行贿罪。
3.如果行为人并无此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视为正常的馈赠行为。
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的不同。
1.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3.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该法条也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总的来说,行贿行为的存在与**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政府官员都能洁身自好,公平对待每个人,那么行贿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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