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人债务的确定主要依据时间和用途两个因素。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若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或未经双方共同协商所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明确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此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双方无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其他应属于个人所负的债务,例如婚前个人债务或一方因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或负债方是否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无还债义务,如果双方后来有补充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存在按民间借贷处理或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以下方面来确定处理方式:
1.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事实。
如果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夫妻间的玩笑或戏言中,因此该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
2.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3.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由于借款来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在界定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要点:
1.时间因素: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用途因素: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
3.约定因素:夫妻双方是否对债务承担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是否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4.借款事实:对于婚内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行为,以及借款的来源和用途。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更准确地确定离婚时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并据此确定债务承担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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