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行政复议决定书出现错误时,当事人如对此决定不服,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如果对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诉讼。
3.具体的提起诉讼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若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则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行政复议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未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以上情形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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