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因为逮捕的条件是嫌疑人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不符合取保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使被逮捕的嫌疑人也有可能取保候审。
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
3.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
4.已被依法拘留的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
5.已被逮捕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5.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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