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这主要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情况。
2.《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租赁财产的范围。
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1.一般来说,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2.如果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那么在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该物体也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租赁物的适格性产生了影响。
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的使用权应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那么该物体就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可重复使用的不可消耗物。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因为目前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常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不适当的租赁标的物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这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除了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选择,你还有其他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吗?随时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点击咨询,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