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重整的法定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但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实施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2.该程序旨在最大限度地缓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减少破产程序的适用,从而缓解因破产导致的大量工人失业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生产力的浪费。
3.重整程序的启动不以债务人已经支付不能为必要,只需证明有支付不能的危险即可,一旦启动,重整程序将优先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同时,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中止。
4.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优先受理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使其起死回生,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相比,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重整程序追求的目标是使处于困境企业的起死回生,而非简单地瓜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2.适用重整程序的对象比较狭窄,主要针对大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因为小企业破产不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成威胁;
3.重整程序的启动原因相对宽松,只需证明有支付不能的危险即可,而无需债务人已经支付不能。
1.重整程序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但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
2.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涉及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其在业务经营上的成败得失对社会的巨大影响甚至超过一次未遂的军事政变。
因此,重整程序的效力优先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以及担保物权。
3.在重整程序中,为使重整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进行从而增大成功的可能性,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这是对传统民法之“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变通。
4.重整程序的效力也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当重整程序开始时,正在进行的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对于重整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你还有什么疑问吗?将为你提供更多法律知识与解答,快来一起探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