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公司的股票必须已经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必须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司的开业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如果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并且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那么可以连续计算盈利时间。
5.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一千人,且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6.如果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那么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为10%以上。
7.公司在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有虚假记载。
8.公司还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需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还需要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责任,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责任规定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中有明确的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改制与设立阶段,公司需要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审计、评估等工作,最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尽职调查与辅导阶段,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
3.申请文件的申报阶段,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受理和审核。
4.路演、询价与定价阶段,发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相关信息,进行路演和询价或定价工作。
5.发行与上市阶段,企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最终挂牌上市。
整个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股票发行和上市程序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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