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无法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即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的意思无效,即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这意味着,一旦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法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3.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意思无效。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使其撤销。这些情况包括: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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