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所依据的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3.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则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
这些法规和政策为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1.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程序主要包括村民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
这一程序的法律依据为《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宅基地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以下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还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抵押等担保或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在买卖过程中,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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