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裁决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形式上看,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仲裁除了书面形式外,还可以口头作出。
2.两者的适用范围和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主要用于解决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争议,而仲裁则更多地涉及解决仲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
3.裁决和仲裁的作出主体也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而仲裁则可能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作出。
4.裁决具有终局性和不可更改性,而仲裁结果则可能不确定,存在更改的可能性。
5.两者的监督机制也不同。
(1)裁决实行的是审判监督,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属于外部监督机制。
(2)而仲裁的监督则可能来自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机制。
1.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特定情形,从而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
(7)徇私舞弊。
(8)枉法裁决等行为。
2.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
3.如果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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