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中写明财产无争议是合法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2.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3.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明对财产无争议,并在公证下自愿签署,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
1.它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
这与《民法典》中关于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相区别。
2.就书面形式而言,离婚协议书应仅指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不应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其他形式。
(1)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审查的要求,因此成为法律上的选择。
(2)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涉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探视权的保障等内容。
(3)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事项。
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素主要包括三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
(1)自愿离婚是指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这是离婚协议书的基础。
(2)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还需要明确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及保障等内容。
(3)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事项。离婚协议书需要详细列明这些财产和债务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
2.在离婚协议书中,如果双方对财产无争议,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体现相关的内容。这包括明确列出所有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以及双方对这些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和分配比例。
3.在公证下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要遵守协议中的约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
4.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并公证。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和内容要素,对于保护双方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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