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要约人必须具备缔约能力,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有效的要约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1)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2)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的要约,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2)这意味着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愿和条件。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1)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2)这有助于相对人判断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并作出承诺,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
(3)有两种特殊情况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效力:一是发布悬赏广告,二是要约人自愿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等。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不能是商量性或试探性的语言。
1.确定要约是否有效,首先要判断其是否满足上述法律条件。
2.一个合法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缔约能力、明确的订约意图、向特定相对人发出以及具体确定的内容。
3.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要约才能被视为有效。
4.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且该承诺符合法定要求,合同即宣告成立。
如果你对要约的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者在商业活动中遇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妨在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