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其性质和投资目的的不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可以分为三类:厂商类出租人、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和独立机构类出租人。
1.厂商类出租人,即那些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的出租人。
2.这些出租人通常是由一些机械、电子领域的大型工业制造商设立,旨在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增加销售量。
3.他们可能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门,或者另行设立租赁子公司,或者与其他专业性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专门经营本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融资租赁业务。
4.厂商类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资金优势,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从而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
5.在进行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安排时,他们通常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配件供应等方面的服务。
6.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他们也会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余地,以满足客户对设备分期付款、表外融资、短期使用、免技术更新风险等多方面的需求。
1.独立机构类出租人,即那些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务咨询公司和经纪公司。
2.他们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依赖于其专业的租赁技术,通过安排各种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户群体,独立地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以保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3.独立机构类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他们以其专业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满足了不同客户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5.他们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了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分类及其特点的介绍。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和推动者,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的繁荣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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