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商结果的几种情况:
a、房子给男方: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给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
b、房子给女方:剩余银行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女方在一定期限内给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支付。
c、一起卖掉:双方要约定怎么卖,多长时间内卖掉,卖掉如何处理、卖不掉如何处理,卖多少钱,卖高了怎么办,卖低了怎么办等等。
d、继续合作供房:一定要约定好双方如何出资供房,供房款何时转到贷款人的账户上?
e、赠与孩子:约定什么时间过户,且要求对方配合及不得擅自抛售或抵押,否则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几种情况:
a、谁对住房的贡献大:如购买、装修、维护等。
b、登记在谁的名下:双方争夺房产时会考虑登记在谁的名下方便执行,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请忽略本条。
c、房子与谁在同一城市:比如房产在南京,女方是南京人,男方是内蒙古人,离婚后,男方要回内蒙古工作,法官有较大可能将房产判给一直在南京稳定工作女方。
d、判给带孩子一方:小孩上学,需要学位等情况。
e、判给没房一方:一方有多套,另一方无房产,则法官会考虑判给无房一方。
f、判给无力再买的一方:一方收入高,另一方收入低无力再买,则法官考虑判给无房一方。
g、判给实际居住使用的一方:异地夫妻常年分局,则法官考虑判给长期使用的一方。
h、双方竞价,价高者得:男女双方条件相当,并且都一定要同一套房,法官会采取竞价的方式,谁出价高判给谁。如:最后男方最终出价650万元,减去贷款300万元,房子净值就是:650-300=350万。最终以350万的基数按双方的份额来分割该房产。
2、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由双方共同还款的,由产权方所有,产权人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提醒:离婚后农村房子分配遵循如下规则: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得房子一方应当给予另一半经济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1、离婚协议载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拒不协助过户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提醒: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综上所述,房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能力相对弱势的一方应当给予法律政策的倾斜,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愿天下夫妻应伉俪情深、白头偕老、永结同心,尽量不要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