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发布次日,东方时尚控股股东“顶风作案”

作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今年8月27日晚证监会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重要规定。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被市场称为是“减持新规”,该“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即在市场上赢得好评如潮。虽然该新规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但总体来说,这是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新规,是近年来A股市场上不可多得的一项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

然而,就在该项“减持新规”发布的次日,就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顶风作案”了。8月30日晚间,东方时尚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8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40万股。该减持行为,违反了“减持新规”的相关要求。该公司股价目前处于破发状态,截至8月28日收盘,东方时尚的收盘价为6.94元(除权后的价格),后复权后价格为12.26元,而公司发行价格为16.40元。因此,该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不符合“减持新规”的规定。

对于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当事人将其归结为对“减持新规”的相关要求理解不准确。为此,当事人方面对投资者深表歉意,同时承诺:将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已减持的 3,400,000 股,并在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交易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股东的权益和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

作为违规减持的当事人来说,作出上述承诺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当事人的一个积极态度。但就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减持这件事情来说,却不能停留在“全数购回减持股份”这个层面上,就此不了了之。既然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减持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减持,那么就应该依法查处。尤其是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减持是“减持新规”出台后的首例,这就更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减持新规”的顺利实行,而不能让“减持新规”成为任人践踏的“纸老虎”。

实际上,也只有对首例违反“减持新规”的违规减持者依法严惩,才能震慑后来者,进而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否则,让违反“减持新规”者仍然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减持新规”的实施及作用就必然大打折扣,那些不符合减持条件却又急于套出者,必然会冒险减持。如此一来,“减持新规”在投资者的心目中的权威性就会受损,提振投资者信心也就沦为空谈。因此,在贯彻落实“减持新规”的问题上,绝对不能姑息养奸,必须严格执法。

而对照《证券法》的规定,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而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直接违反了证监会“减持新规”的规定,因此也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基于此,对于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就应该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惩处:不仅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且还要没收违法所得,更重要的是还要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由于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减持了340万股,8月28日大宗交易的价格是6.48元,成交金额达到2203.20万元。如果能对其进行从重的处罚,这将是一笔不小的罚款,对于违规减持者将会有极大的震慑力。因此,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减持一事不能以“购回”了之,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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